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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个人不得买卖或持有弓弩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8015  字体【 【关闭】
 
姜鑫/通讯员2024年3月14日,托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在对河南省“2023.12.20”非法狩猎案涉案线索开展核查时候发现,

家住托县新营子镇的河北籍男子郝某某为了休闲娱乐,通过抖音直播间添加“北海(**辉)”微信后以800元向其购买了一把弓弩,因购买的弓弩无法正常使用,郝某某申请退货,但销售人员以购买人不会使用为由不给退货,郝某某便将弩拆卸后扔到了他所打工的托县新营子镇红宇废旧金属废品收购站的废铁堆里。到达红宇废旧金属废品收购站准备找寻弩的零散件,废品收购站负责人讲述废铁早已打碎后运到钢铁厂回炉融化了。

经托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的办案民警调查,郝某某的行为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标准,但通过此事件,托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弓弩属于一种具有较强杀伤力的器材,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国家明令禁止个人不得买卖或持有弓弩。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避免为满足个人喜好触犯国家法律。同时,也希望大家支持公安机关工作,积极参与、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辖区稳定和社会安定。

责任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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